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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奇葩广告 最高可罚200万元

发布时间:2015-08-27  来源:四川日报  点击:
 


新版《广告法》9月起实施——


广告中不得含 “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9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新版《广告法》)将正式开始实施,这是自1994年《广告法》颁布以来首次进行修订,全面规范广告行为,将给各类广告戴上“紧箍咒”,新版《广告法》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房地产广告作为广告思路“最活跃”的行业,屡出各类奇葩文案,长期存在忽悠购房者的现象,今后这样的套路将行不通了!


新版《广告法》房地产虚假宣传将受罚


据了解,因为内容更加细化,处罚力度加重,新版《广告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因为虚假宣传时有发生,房地产广告往往是引发消费投诉的重灾区,记者研读新版《广告法》发现,不少新修订后的条款就是针对房地产广告而设定的。


经过对照发现,在重申“房地产广告中房源信息应当真实”的基础上,新版《广告法》切合房地产广告当下热点,增加了四个方面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即买即赚18%”、“年回报率8%”……一直以来,投资类物业在宣传时,经常以“回报承诺”打擦边球,尤其在住宅限购时期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但是,在后期出现租金落差大以及招商困难的案例并不少见,随着新版《广告法》的施行,这样的宣传方式被明令禁止。


高至200万元虚假广告将面临重罚


新版《广告法》针对房地产广告,对各种违法情况提出了更细化的描述,招招指向房地产广告长期存在的痼疾。并且,对于违法的处罚也更加严厉。在本次新版《广告法》中,对于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最重手段包括吊销营业执照,而在罚款方面针对“虚假广告”的罚款额度最高可达“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对于虚假广告的界定包括五种情况,“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等。近年来,随着楼市下行,部分项目以打折、优惠、促销的名义推出的各种政策中,往往都隐含类似的误导内容。“随着新版《广告法》的施行,这样的行为将面临严重的后果。”某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徐林这样告诉记者。


另据了解,今年6月初,四川省发布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并在7月1日开始正式推行使用,四川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文本增加了质量担保、预售资金监管、买受人信息保护、房屋不利因素告知等条款,规范房屋销售、使用行为,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减少和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随着两项法令的先后实施,分别为商品房交易的前期和中后期搭建了更为公平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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