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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土地买卖引发纠纷三年无结果 当事人:耗不起

发布时间:2011-12-23  来源:  点击:
 

“一拖就是快三年时间,这样的官司谁耗得起?”发生在文昌的一桩土地纠纷,从2008年起先后经历文昌市和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并作出不同判决结果,一方当事人随后提起再审申请,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督促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并决定立案审查,然而时间一晃过去了近三年,法院方面还是未对此案作出裁决。当事人梁先生在向人民网记者讲述自己的上述经历时为此感概不已。

但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法院并不存在拖延裁决的行为,而是为了慎重处理。

土地买卖引发民事纠纷

2006年7月18日,兼任文昌鑫隆贸易有限公司和文昌昊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两家法人代表的梁先生以鑫隆公司的名义和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位于文昌市文东路与东风路交接口处的一块总面积约35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450元/㎡的价格转让给鑫隆公司,总价130.5万元,分两次付清;鑫隆公司在2006年7月25日前将总地价款的40%即52.2万元汇入宇昌公司指定帐户,作为首期支付款;宇昌公司按照鑫隆公司书面指定的户名办理土地使用证;在办理完土地使用证后10日内,鑫隆公司应将余下的60%转让金全部支付给宇昌公司。此外,该份转让合同还就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2006年7月21日,鑫隆公司将50万元汇入宇昌公司指定帐户作为首期支付款,虽然不是合同约定的52.2万元,但宇昌公司对此一直没有异议。

2006年9月2日,宇昌公司取得包括上述合同转让地块在内的面积为2.6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文国用(2006)第W0103431号。

2007年5月24日,梁先生又以昊泽公司的名义和宇昌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宇昌公司将文国用(2006)第W0103431号土地使用证中的42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450元/㎡的价格转让给昊泽公司,总价款191万元,交款办法为一次性付款办理土地使用证由宇昌公司负责;但该份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

2007年10月23日,宇昌公司将42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办至昊泽公司名下,证号为文国用2007第0103740号。2006年7月18日鑫隆公司和宇昌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所约定转让的3500平方米土地即坐落在上述4244平方米土地中。

此后,昊泽公司没有将地价款付给宇昌公司,宇昌公司也没有将文国用2007第0103740号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昊泽公司或鑫隆公司。

2008年1月25日,鑫隆公司向文昌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宇昌公司继续履行2006年7月18日鑫隆公司和宇昌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2008年4月5日,宇昌公司在媒体上发布通知称,2006年7月18日鑫隆公司和该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鑫隆公司逾期未付款超过90天,该公司决定解除该份合同。

2008年4月21日,宇昌公司向文昌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鑫隆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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