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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三亚二手房过户两种税收方式相差十多万

发布时间:2011-06-22  来源:  点击:
 

同一税种,不同征收方式,税款竟相差数十万元,这一令人感到蹊跷的现象出现在三亚二手房过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连日来,南岛晚报记者深入走访发现,由于买卖双方难以承受巨大税差,二手房交易不过户现象较普遍。两种征收方式究竟有何不同?为何产生如此大税差?

现状

二手房过户两种税收方式相差数十万

21日,来自哈尔滨范巧媛办完二手房交易过户,但她并未感到高兴,因为仅个人所得税她就得缴纳数十万元。范女士过户的这套二手房位于三亚市凤凰路一大型小区,面积为92平米,评估总价为138万元。过户时,一份由三亚市地税局提供的缴税清单令她惊讶不已。“个人所得税一项就要交17.6万元。”事后,范女士了解到,这笔数十万元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是按差额征收的。

所谓差额征收是指,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其转让收入中减去房屋原值后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

范女士过户这套二手房为原房主2005年购买,当时房屋原值为50万元。按差额征收计算,转让收入(评估价)减去房屋原值后的20%为17.6万元。

而另一种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即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评估价)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按此计算,范女士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2.76万元。两种不同的个税征收方式,税款竟相差14.84万元,这令范女士有些想不通。

三亚市地税局法规税政科负责人表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确有两种征收方式,但并不是由买卖双方任意选择。税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档案信息查询,对有房屋原值凭证的二手房,在交易过程中按差额征收;而对一些没有房屋原值凭证二手房,则采取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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