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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开发商未如期交房 理由竟是1个月后下暴雨

发布时间:2011-06-08  来源:  点击:
 

近日,海口市民吴先生打进商报新闻热线反映:“两年前,我在海甸岛购买了一套住房,合同约定2010年8月28日交房,然而开发商一直拖到现在,才把房子交付给我,而且开发商要求我们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上注明交房日期为去年的日期,以此来规避违约责任,太不合理了。

事件延期交房开发商还不愿承担违约责任

吴先生是海口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据他反映,2009年6月16日,他以弟弟的名义与海南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先生向房产公司购买位于海甸岛某小区的一套房产,房产总价为733034元。合同对付款方式、商品房交付、商品房办证等亦进行了明确约定,事后,吴先生依约向房产公司付清了购房款。

2010年8月28日,吴先生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向房产公司咨询交房相关事宜,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答复:项目暂不具备交房条件,但房子已经具备“使用条件”,可以办理交房手续。

“虽然售楼人员说房子可以交付使用,但我考虑到,由于房子不具备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交房条件,所以我没有同意办理。”吴先生说,今年1月13日,他就交房事宜再次向这家公司售楼处办公室送达了一份书面函件,2月16日,又一次通过邮寄方式向这家房产公司发函,要求对方在具备交房条件后书面通知其收房,并且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吴先生告诉商报记者,今年2月20日,对方向他回函,称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主要是因为去年多雨季节以及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质疑 国庆期间的暴雨怎会影响8月底交房

5月17日下午,吴先生到售楼处要求收房,在办理交房手续时,销售人员要求吴先生从2011年1月1日开始缴纳物管费,否则拒绝交房,而且还要在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工程验收时间、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处,均填写“2010年8月28日”。吴先生认为对方提出的要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这家房产公司售楼处采访。一名自称是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的陈先生解释,延期交房的原因主要是去年海南多雨天气造成的,因此开发商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让业主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上把交房时间填写去年日期,主要是开发商和承建商之间的事,并不针对业主。

记者在该房产公司给业主的复函中看到“2010年9月-11月,海南全省遭受60年不遇的特大暴雨引发水灾造成损失,致使工期延误,这些不抗力的自然因素,是造成延期交房的客观原因,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对于这份复函,吴先生质疑:“特大暴雨是国庆期间的事,咋会影响到开发商约定的8月份交房?”

至于开发商在没有向业主交房之前,物业公司就要求业主从1月份交物业管理费一事,该公司销售部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核实记者身份后称,行业都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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