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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卖二手房要标土地年限、代理服务费用

发布时间:2011-05-18  来源:  点击: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部署,结合山东省实际,近日,山东省物价局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据了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含建成尚未售出的存量房)的,均按照本细则执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其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细则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已备案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按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公开的时间要求和内容,将取得预售许可和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根据细则的要求,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二手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标价之外不得加价售房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另外,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卖二手房要标土地年限

商品房经营者采取的每种标价方式,主要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实行优惠折扣售房的,应标明优惠折扣率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房屋销售时附带销售车库(车位)的,应公示车库(车位)规划图、每个车位位置、面积、价格;销售存量房、二手房的,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以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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