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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1-01-10  来源:  点击: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等向社会征求意见

普通住宅物业费拟按服务水平收费

本报海口1月9日讯(记者刘琨)《海南物业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近日,海南省物价局又

对《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三项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这项办法的修订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物价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不再单纯以小区的规模和面积等作为收费标准,而是以物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作为主要标准,同时更细化了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细化

记者了解到,06年的物业收费等级标准是按照小区建筑规模来定的,在《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修订稿中发现,服务等级为一级的物业现在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持有二级以上资质证书,手续齐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服务等级为二、三、四级的物业则也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三级以上资质证书。同时各项要求也都比较详尽。

物业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这个标准更加细化了,不再单纯依据规模等收费,对我们服务方面和服务水平要求更加严格了,不过同时我们也觉得这样当我们收取相应费用时也可有据可依,只要我们服务水平达到了,就可以按级收费了,也就不再担心业主再提出一些异议时我们又没办法应对。

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优惠取消

海南物业管理条例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物业依法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全额交纳。”而在修订的物业管理收费办法中也没有了连续3个月以上间断入住,按70%计收了,就标志着空置房即使房子一直没人住,也要全额缴纳物业费。

记者把06年《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修订稿)对比发现,新规比06年的办法中多了“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认为分摊费属重复收费

采访了解到,许多业主表示在交纳的物业费中就应该包含物业管理区域增压水泵二次供水用电费用,而不是由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业主许女士表示,我们住在高层每月都交纳了物业费,而高层的物业费又相对比较高,许多项目的收费很费解,觉得小区配有电梯、增压水泵二次供水等公共用电费用分摊属于重复收费,一直觉得这个不太合理。物业费就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难道我们的用水不应是房屋配套?

也有业主反映,明明是要求“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可是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小区的水费、电费都收取了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一级

高层收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 多层带电梯收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 月;多层收费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

二级

高层收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多层带电梯收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多层收费标准为0.8元/平方米/月

三级

高层收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 多层带电梯收费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多层收费标准为0.6元/平方米/月

四级

高层收费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多层带电梯收费标准为0.8元/平方米/月;多层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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