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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按评估价纳税需申明

发布时间:2011-07-06  来源:  点击: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谭建伟)7月1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二手房评估征税政策。昨天,记者在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大厅看到,相关办事指南已经上架;其中的《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申明表》要求,纳税人办理二手房过户登记如自愿选择核定征收方式((即按评估价纳税),需要先填写申明表。

  据市地税局发布的二手房评估征税方案,我市实行计税参考价格征税,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制定。征税方式包括核定征收和核实征收两种。

  《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申明表》由二手房个人卖家填写,主要用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购房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或无法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或未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征收”手续的,可“自愿”要求代征单位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按照核定方式即按评估价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如纳税人对该中心出具的税费单上的计税价格有异议,应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纳税人也可在收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税费表》之日起15日内缴税或提供担保后,申请行政复议。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有关人士介绍,为方便涉房市民咨询及办理业务,拟于近期将该中心4部对外电话统一号码,提高使用效率;启动之初,为让市民充分考虑房产交易税收的变化,工作人员会在收文之前作出特别提示;正式实施新的二手房征税政策后,税务、评估等相关部门会派员常驻该中心,及时解答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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