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17日从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今年底之前实现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申请、统一配租、统一管理。改善民生项目,给力普通百姓。
据悉,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为临高县临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干部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直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已建成并安排入住的廉租住房,视住户家庭收入情况分别按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实行差别化管理,2014年底前全部按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统一管理。对于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继续发放补贴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排队轮候,对于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及低收入家庭可优先配租。
哪些人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必须在临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临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或者为临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完全失地的农民家庭;或者为在临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省驻县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的新就业无房干部职工;或者与临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满2年;或者为在本地依法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2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务工人员。
同时,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临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未享受廉租住房配租、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参与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或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有偿转让过住房。
申请人属经省、县政府引进的人才,或属在本县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
低收入家庭减免租金
经核实家庭人均自有住房或居住公房面积在13㎡以下,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含低保户)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简称“三无人员”),租金减免的额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是低收入家庭(含低保户)减免至按照原廉租住房每月1元/㎡的标准收取租金。二是“三无人员”可免收租金。租金减免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对象按年度每年一次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等变动情况,经审核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取消租金减免,按正常租金标准收取。
租金减免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对象按年度每年一次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等变动情况,经审核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取消租金减免,按正常租金标准收取。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视其家庭人口、代际结构和申请需求安排相应的户型住房,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优先安排在一层楼,入住的房号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
住房实行退出管理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2年,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可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县政府规定标准的。
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
4、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承租住房的,或者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7、在所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连续6个月拖欠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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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7月17日从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今年底之前实现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申请、统一配租、统一管理。改善民生项目,给力普通百姓。
据悉,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为临高县临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干部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直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已建成并安排入住的廉租住房,视住户家庭收入情况分别按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实行差别化管理,2014年底前全部按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统一管理。对于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继续发放补贴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排队轮候,对于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及低收入家庭可优先配租。
哪些人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必须在临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临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或者为临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完全失地的农民家庭;或者为在临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省驻县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的新就业无房干部职工;或者与临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满2年;或者为在本地依法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2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务工人员。
同时,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临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未享受廉租住房配租、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参与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或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有偿转让过住房。
申请人属经省、县政府引进的人才,或属在本县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
低收入家庭减免租金
经核实家庭人均自有住房或居住公房面积在13㎡以下,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含低保户)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简称“三无人员”),租金减免的额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是低收入家庭(含低保户)减免至按照原廉租住房每月1元/㎡的标准收取租金。二是“三无人员”可免收租金。租金减免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对象按年度每年一次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等变动情况,经审核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取消租金减免,按正常租金标准收取。
租金减免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对象按年度每年一次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等变动情况,经审核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取消租金减免,按正常租金标准收取。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视其家庭人口、代际结构和申请需求安排相应的户型住房,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优先安排在一层楼,入住的房号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
住房实行退出管理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2年,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可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县政府规定标准的。
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
4、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承租住房的,或者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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