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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廉租房可申请跨区域调换 《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3-09-28  来源:  点击:
 

近日,记者从海口市住建局获悉,由于2008年颁布施行的《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不适合当前管理工作的需求,海口市对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定出《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对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退出管理、骗取保障资格等问题做出新的规定。该办法自2013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套型建筑面积以50 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

海口市廉租住房以套型建筑面积50 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大于50 平方米。政府统筹投资通过市场收购或租赁普通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符合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货币补贴是指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符合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由其自行通过市场承租住房。

满30岁常住城镇户口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或年龄届满 30 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作为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持如下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书;(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及财产等情况的相关证明;(五)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廉租住房可申请跨区域调换

廉租住房配租后,保障对象之间协商同意需要相互对换廉租住房配租居住的,经保障对象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办理相关住房配租调整手续。

廉租住房配租后,承租人需要跨辖区调整租住廉租住房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区核实同意,在存有房源的情况下,可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重新申请并配租廉租住房的,原住房租赁关系合同应当终止并退出原配租的廉租住房。

保障标准内,低保户免收租金

对于享受海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对象家庭,免收可保障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内的住房租金。已配租廉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廉租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政府规定的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每年3月底前需如实申报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次年起,在每年的 3 月底前以书面或通过电子网络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及财产值等情况;未及时申报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催报。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保障实施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转让、出租、出借廉租住房等将被取消资格

将配租的廉租住房转让、出租、出借的;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决定;已经实施保障的,应当同时解除已签订的保障协议,终止住房货币补贴或收回所配租的住房。

以虚假材料骗取廉租房的5年不得再申请

申请人以虚假资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 5 年内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申请购买及租赁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租赁期间,承租人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使用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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