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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廉租房将有"法"可依 《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3-09-27  来源:  点击: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下称《办法》)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明确,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按本市规定标准收取;住房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部分面积,按该住房所处地段普通住房每平方米市场租金价格的70%计收租金。

以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

海口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统筹投资建设或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向海口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是指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货币补贴是指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由其自行通过市场承租住房。

海口市廉租住房以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政府统筹投资通过了市场收购或租赁普通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的放宽。

低保户可保障标准内免租金

申请人第一次取得但又放弃当期廉租住房配租资格的,可参加下一期廉租住房配租选房。申请人连续两次放弃廉租住房配租安排的,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但可按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后,保障对象之间协商同意需要相互对换廉租住房配租居住的,经保障对象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办理相关住房配租调整手续。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对象家庭,免收可保障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内的住房租金。已配租廉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廉租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政府规定的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对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对象家庭,应当优先确保应保尽保。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按差额补贴的方法核定及发放。货币补贴发放起始点自申请人获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的当月份起计算。补贴额度按本市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等确定。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额=(廉租住房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家庭人口数。申请人家庭获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后,已配租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与经核定的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存在差额的,不足部分可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额=(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已配租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货币补贴应当于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由政府筹集的廉租住房,原则上只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不得销售。

骗取廉租房5年不得再申请

申请人在取得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腾退已配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被终止后仍领取的住房货币补贴应当退还:

(一)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超过本市规定的收入标准的。(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在本市租住公有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公有住房、参与职工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且租住或购置住房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超过本市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三)家庭人均财产值已超过本市规定的财产值标准的。(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取其他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已超过本市规定住房困难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决定,已经实施保障的,应当同时解除已签订保障协议,终止住房货币补贴或收回所配租住房:

(一)未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二)采取瞒报虚报收入、住房及财产等情况、弄虚作假、贿赂等方式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三)将配租的廉租住房转让、出租、出借的。(四)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且拒不整改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违约情形。

申请人以虚假资料骗取廉租房,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五年内再次申请廉租房或申请购买及租赁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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