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了解到,为切实做好廉租房动态管理,把廉租房实物配租落实到真正需要的困难家庭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保障管理科开展了廉租房入住情况调查工作,对廉租房住户的收入、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重点了解,查看有无转租、空置现象,如实填写了《廉租房入户调查表》。调查结果显示,134户家庭中有74户长时间未居住。
据悉,近年来,三亚市委、市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出台了《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要对违规出租、出售、转租、转借、闲置等情况进行处理,并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家庭入住后的房屋使用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记者了解到,除廉租房外,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空置达6个月时间,住户资格同样被取消。
廉租房:空置达6个月 住户资格取消
据了解, 此次入户调查共计9次,涉及134户家庭,没有发现违规装修的现象;住户的收入、房产、车辆等信息没有异常。在本次调查中长时间未居住的户数比较多,调查工作人员逐一进行了核实,共计有74户,其中有23户属长期在外务工,未能经常入住;有51户正在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将视实际情况作出清退与否的决定。
“将调查表归档归类,作为年度审核和日常检查的档案资料。” 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分配工作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同时把入户调查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定期地经常性开展,实实在在掌握清楚每一个入住对象的真实情况。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一旦发现廉租住户将房屋长期空置,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采取取消其租住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其他情况将对其进行警告并于后期长期跟踪调查入住情况。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造成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 (二)年度审核时,承租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连续3年(含)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低收入标准的;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全部迁出市区或者已购置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连续6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
根据相关办法规定,对申请到廉租住房不入住、对外出租的,将收回住房并按相关规定补交廉租房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对申请到经适房和限价房进行出售的行为,取消申请人的购房资格,并且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三亚市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连续6个月闲置取消资格
公共租赁住房为是为切实解决三亚市暂无支付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其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不符合租赁廉租住房条件,又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单位新就业的人员以及在三亚有稳定职业并居住有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如果承租人具有以下情形,将退出公租房。包括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的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购经适房:闲置6个月以上由政府收购
经济适用房是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三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不定期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状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应当由政府收购:
购房人出租、出借、转让、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或虽有合法继承人,但均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未受清偿,需处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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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根据《三亚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员工可向单位提出购买申请,其他居民则可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交申请。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将房屋上市交易。违反本规定上市交易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并不予批准其再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同时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等真实情况,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分配工作的负责人表示,对弄虚作假、骗购炒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三亚将坚决予以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