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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通过新规: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建公租房

发布时间:2011-06-09  来源:  点击:
 

6月8日上午召开的海南省三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鼓励村集体组织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供租赁使用。公租房合同期限为3年,租金按市场价一定比例下浮,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收回公租房。

外来工多的开发区可建集体宿舍

据介绍,公共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政府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和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等通过新建、配建、收购等方式建设的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青年公寓、教师公寓、人才公寓、周转房等。

办法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新职工较多的单位可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周转性过渡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可集中建设集体宿舍。鼓励村集体组织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房,供租赁使用。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内为主。

租金按市场价一定比例下浮

公租房的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不符合廉租房条件,又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单位新就业人员以及在三亚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租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租金成本由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构成,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租房租金由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并加强对实际租赁价格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内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租房的,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收取。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拒不退出的将记入信用档案。骗租的承租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承租人将公租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内居住的,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的,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刘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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