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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积金异地互贷将有户籍限制

发布时间:2015-01-21  来源:  点击:
 

  ●东莞(楼盘)公积金新政将于本月26日起实施

  ●个人最高可贷48万元,家庭最高可贷70万元

  ●取消珠三角八市互贷之限,范围放宽至所有城市但申请人须是东莞户籍

  东莞的公积金新政“千呼万唤始出来”。昨天傍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实施《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公告:公积金新政将于本月26日起实施。

  比起“征求意见稿”,新政中的公积金贷款门槛降低、可贷金额提高: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个人最高可贷48万元,家庭最高可贷7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公积金新政将取消珠三角八市互贷,统一规定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且为东莞户籍的职工可在东莞申请公积金贷款,这意味着互贷城市放宽至所有城市,但增加了户籍限制。

  家庭最高贷款额提高至70万

  据悉,2012年东莞出台了“史上最严”公积金新政,规定个人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账户余额8倍,限制了很多购房者的需求。去年8月,东莞制定了新的公积金政策并征求意见,拟取消8倍余额政策,采用新的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即:可贷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收入调节系数)×流动性调节系数。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月26日将正式实施的新政中,上述计算公式维持不变。不过,新政将职工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从46万元调高至48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则由66万元调高至70万元。公积金贷款起贷额度为5万元。

  其中,夫妻双方正常缴满6个月的,分别计算借款人及配偶在不超过48万元范围内的个人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家庭最终可贷额度=借款人可贷额度+配偶可贷额度,且不超过70万元;配偶正常缴存但未缴满6个月的或缴存状态不正常的,其可贷额度不予计算,且家庭最终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48万元;配偶正常缴存但未缴满6个月的,其缴存基数纳入家庭收入计算供收比。

  此外,公积金贷款门槛也将降低。新政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间要求从目前正常汇缴满12个月缩短为6个月,即开户时间距申请贷款时已满6个月,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满半年且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的即符合贷款申请基本条件。

  异地互贷有了户籍限制

  两年前,户籍地在广州(楼盘)、在莞工作并缴纳社保的王女士,利用异地公积金贷款,在莞买下了一套商品房。据悉,目前公积金八市互贷的政策为:广州、佛山(楼盘)、珠海(楼盘)、惠州(楼盘)、中山(楼盘)、江门(楼盘)、肇庆(楼盘)等珠三角7个城市的职工,具备东莞户籍;或已婚职工、且配偶在东莞缴纳满1年以上的社保;或单身职工提供在东莞近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均可在莞申请公积金贷款。

  不过,今后像王女士这种情况的市民,将无法在莞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了。因为新政取消公积金八市互贷,统一规定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且为东莞户籍的职工可在东莞申请公积金贷款。

  也就是说,一方面,异地互贷的城市从珠三角七市拓展到了国内所有城市,地域拓宽了;但另一方面,申请者必须是东莞户籍人士,户籍限制比以前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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