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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九大不动产权利将依法登记

发布时间:2014-12-22  来源:  点击: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余寒

  12月22日,记者从国土资源部获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已正式公布,并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

  据了解,《暂行条例》分为总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5条。其中,《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的基本概念做出了界定,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条例》首次明确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就哪些不动产权利具有登记能力,可以依据条例进行登记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5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认为,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它明确了能够依据条例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具体类型。今后,无论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或按照有关国家机关的要求进行登记,还是人民法院处理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都应当依据本条加以判断。这一规定既能够确保所有的应当登记的不动产权利都可以登记,又有效地防止了实践中一些地方任意将不属于不动产权利的其他权利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问题。这对于规范登记行为,维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不动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自明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只需到指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而此前,《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等证件需要分别到四个不同的部门进行办理。

  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保证登记工作严格、规范。《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查验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与管理、登记资料的查询和保护等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另外,在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方面,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8大类。根据规定,原有的登记证书不会作废。魏莉华说,“《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本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魏莉华表示,《暂行条例》出台后,还将相继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规程,“一些在《暂行条例》中需要细化的制度,将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扫描微信二维码、加入城市微生活,关注三亚房网微信(微信号sanyafangwang),海南三亚楼市最新动态随时奉上,免费看房、独家优惠、楼盘资讯、随时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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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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