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出台《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规范成都市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库的租售行为。《通知》中明确,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同时,在满足本小区停车位使用的基础上,可以对外出租。该《通知》已于近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租售前必须在小区公示
明明车库车位空置,但是小区业主却租不了,这样的情形在成都市一些小区里,偶有发生。究其原因,原来是这些小区的车位只售不租。对此,此次出台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尚未销售的空置车位、车库,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而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通知》里也对小区里租售车位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要求。《通知》中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拟出租或出售车位、车库的地址、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承租人、购买人条件等。
与此同时,物业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及车辆停放管理,依约维护停车秩序。
此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管务公开要求,在信息查询平台定期通报车位、车库租售情况。
车位租期不超过半年
在车位出售方面,《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外出售车位,有两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在满足本小区现有使用需求,并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对外出售。而在车位出租方面,《通知》规定,今后,在满足本小区停车位使用的基础上,可以临时对外出租。《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在超过公示期仍无业主承租或购买的空置车位、车库,可以临时对建筑区划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
由于小区内可能突然出现新增的停车需求,因此,《通知》中规定,对外定期出租车位、车库,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期不超过6个月的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当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车库,但出租人应当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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