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关于本市开展闲置土地登记的公告》。公告要求上海辖区内凡依法取得而未开工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均应登记,并说明未开工原因。
通知显示,闲置土地的登记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22日,未按要求登记、未说明原因的建设单位,若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须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而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并在诚信档案中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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