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后的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开发商“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文件应当由其开户银行出具,“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说明”中的“施工进度说明”需经施工单位确认。
此外,办法还新增“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的预售或完成初始登记的现房销售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的预售、现房销售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保障性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限价商品住房预售或现房销售时按建筑面积计价和结算房价款”一款,同时删除了旧条款“商品房预售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但预售商品住宅的,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据悉,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专家表示,完整理解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和过去按建筑面积买房一样,仅仅是一种计算单价和处理面积误差的方法,“绝不代表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买房人就没有购买公摊面积”。
同时,修订版的管理办法还要求开发商应方便购房人查询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将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表提供给购房人。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数据无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后再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而在监管上,市住建委首次明确将监管权下放至区县,要求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对本辖区预售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售楼场所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日常巡查。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是否与网上填报的工程施工计划或公示的施工进度相符;在售楼场所公示相关证件的情况;现场销控表与网上公示的楼盘表销售情况是否一致;对企业有关投诉进行现场核实。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被进行限期整改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施工企业动态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