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将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在城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供应范围。
在甘肃省新近出台的《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中,甘肃省做出多项规定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目的在于将农民工提供住房纳入用工劳动合同内容予以约定,落实用工单位对农民工提供住房的责任。
甘肃省将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其中,在城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供应范围,可以申请购买当地经济适用房。
在规定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满3年可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同时,公积金管理部门将研究探索和逐步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的筹措、管理办法,为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甘肃省各市州和县区可以通过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适合农民工需要、农民工可承受租金的租住房屋。
此外,用工单位可比照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将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新建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
此次甘肃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规定当中,用工单位成为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提供住房的方式。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用工单位应给予一定的住房租赁补助。
据了解,甘肃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具体工作将从2009年1月开始,其中农民工数量较大、相对集中的甘肃省省会兰州市将从2008年10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