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已正式启动。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将统一向社会公示。根据通知,各级各类开发区扩区、升级的用地审核必须以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为依据。
通知称,经评价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由相关省份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国土资源部为此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抓紧组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旨在通过基础调查、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全面掌握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推动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基础信息建设,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动态监控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通知指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严格按《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的要求执行。评价对象包括全国各级各类开发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旅游度假区除外),评价范围为经开发区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根据通知,省级开发区评价结果,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并作为省级开发区扩区和升级审核的依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推进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方向和政策措施。
通知指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审核验收。开发区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资料收集、审核、测算和分析,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条件的技术单位承担具体工作。省(区、市)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经费。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要抓紧组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国家级开发区评价结果经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8年底报部。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应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原则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每两年更新一次。按照相关规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体系分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和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