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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09  来源:海南日报  点击:
 

 

  本报海口10月8日讯(记者邵长春 通讯员江永华)为了减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利息支出和还贷压力,日前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专门出台了《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起在全省开展住房贷款“商转公”业务。

  这对于全省广大职工来说无疑是个重大利好消息,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局长王艳萍告诉记者,我省住房公积金体制改革以前,由于各种原因,许多职工选择了住房商业贷款,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一惠民政策。为充分保障职工利益,决定开展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据介绍,我省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仍然采用住房抵押的方式,即商转公贷款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作为抵押物,只要该住房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即可,并未引入担保机构作为中介,不增加借款人的成本费用。

  据悉,商转公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且在原商业贷款余额内;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样,商转公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不能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期限;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商转公贷款是否需要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王艳萍解释说,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当地房产抵押部门可同时办理原商业贷款撤销抵押和商转公贷款抵押的,那么借款人不需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商转公贷款资金可直接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如果当地房产抵押部门不能同时办理原商业贷款撤销抵押和商转公贷款抵押的,就需要借款人先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办理流程也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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