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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定金后房主毁约 法院判其交房并支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5-09-30  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80后男子刘洋(化名)和房主李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并按约定缴纳了3万元定金。不料,签订合同后房价大涨,感觉卖亏了的房主李某要求涨价,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拒绝按约履行。无奈的刘洋便将李某及房屋中介诉至法院。房山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要求李某交房并支付违约金。

 

80后刘洋在京打拼多年,婚后,他看中房山大学城附近小区一套二手房。通过房屋中介,他与房主李某于去年7月份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总房款为145万元,同时,刘洋申请20万元商贷,约定于过户当日前向李某支付125万元首付款,并于接到银行过户通知3日内,双方办理权证转移登记手续;并约定于同年8月30日前李某向刘洋交付房屋。签订合同当天,刘洋向李某缴纳了3万元定金,李某将房产证交给中介公司。

 

本想一切会按约定顺顺利利,今年十一之前就能拿到房子的刘洋没想到协议签订后没几天,因为政策回暖,该小区房屋价格大涨。感觉自己卖亏的李某说什么也不同意145万元卖房,偏让刘洋多加10万元,刘洋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而李某不同意卖房,也不配合过户。

 

无奈,刘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三方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有效,并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5万元。

 

对于刘洋的诉讼请求,李某不同意,认为双方买卖房屋,应该由刘洋先将145万元房款交清后,他再交房、过户。所以,李某提出反诉,要求解除《房屋订购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要求确认《房屋订购协议》有效,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未配合办理网签手续,并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被告以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8月30日前结清全部房款,构成违约为由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欠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原告刘洋、被告李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有效,判决被告李某协助原告刘洋办理房屋过户并交付房屋,支付原告刘洋违约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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