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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 或出售共有房屋应属无效(图)

发布时间:2015-09-15  来源:扬子晚报  点击:
 



接听时间: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曾金峰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女士:2011年5月,我和我老公共同出资69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房产证登记的是我老公的姓名。在2014年12月,我发现有姓王的一家居住在该房屋内,我随即要求他们搬出该房屋,这个王某称我老公以87万元的价格已将该房屋卖给他,拒不搬出,并且拿出了他们双方的协议书。原来在2012年10月,我老公瞒着我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王某还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与王某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我准备到法院起诉,请问应该怎么办?

曾律师: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王某与你老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归还房屋。第一、该房屋是你们夫妻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虽然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只有你老公一个人,但购买房屋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你老公处分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在夫妻共有财产存续期间,你老公没有经过你同意,对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房产事项之处分,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的规定、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最高法院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第三、王某对该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该房屋虽交付给王某但没有办理转移登记,因此,王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所以,你老公没有征得你的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王某也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还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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