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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施行房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企业违规小心被“拉黑”

发布时间:2015-05-09  来源:三亚市政府网站  点击:
 

记者近日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了解到,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本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三亚市已开始施行《三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相应资质开发项目

《办法》指出,在本市城市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级资质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二级、三级资质开发单个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万平方米;四级资质开发单个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万平方米。此外,取得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单个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万平方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协调组织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配合。

房地产开发实行项目手册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制定开发建设总体方案,载明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开发进度,明确应建配套设施的种类、内容、规模、交付使用时间等,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期开发的项目还应当报送各期的开发建设方案。

房地产开发实行项目手册制度。项目手册作为资质管理、开发建设方案执行情况检查、项目资本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住宅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组织住宅项目竣工验收。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共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实现相关监管信息的即时传递与数据交换。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分户登记终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到监管账户银行开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品房预售资金开户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预售款。

预售资金的使用应以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作为编制依据,按照主体结构进度、配套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分户完毕等五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完成产权分户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提留部分的使用情况,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互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预售款收存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将被“拉黑”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有存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履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的等十三种情况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工商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

按照《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监管十八条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对被载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办理有关工商业务等方面将受到相应的限制。对被载入“黑名单”的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被列入黑名单和被行政处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住建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文件、报纸、门户网站等形式进行通报或公告,并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将企业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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