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实施的《海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被视作海南旅游界的一件大事,意义深远。新《条例》有哪些亮点?旅游者的哪些权益得到了保护?当下在线旅游市场乱象频现,主管部门又该如何规范?带着这些问题,南海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申健华,请他对新《条例》进行了一番解读。
与原版条例相比新《条例》呈现七大亮点
新《条例》有何亮点?对游客的旅游出行和海南省旅游业的发展有何影响?申健华律师认为,对比原《条例》,新《条例》增加、突出了以下内容,呈现出七大亮点——
亮点一:新《条例》增加了对旅游者保护的内容,明确了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旅游者是消费者,是参加旅游活动的特定消费者,既享有一般消费者的权利又享有旅游者特定的权利。旅行社违反《条例》第35条的,旅游者享有无理由退货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旅游者的权利对应的就是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旅游经营者违反了义务,就是对旅游者权利的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亮点二:新《条例》提出应当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逐步实现“区域旅游客运一体化”,建立区域旅游合作机制,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等。
从国际旅游岛的战略上考虑,全岛旅游规划、开发、建设一体化无疑是有前瞻性的。海南岛旅游市场的“琼南旅游一体化”,“琼北旅游一体化”可以先行筹划、协调、实施。旅游市场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市、县的条块分割只能阻碍旅游市场经济的发展。“区域旅游客运一体化”是“区域旅游一体化”的前途。
亮点三:新《条例》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支持旅游企业,提供各种金融产品、旅游保险产品。支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设立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等。
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尤其是旅行社企业小、乱、差,没有大型、综合的旅游企业,这和国际旅游岛的建设不相适应。
亮点四:新《条例》加强了对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或与临时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务合同并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旅行社不得“以购物或者自费项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导游服务费”。导游人员是旅游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环,具体完成旅游活动的工作人员。导游的服务质量是旅游的服务质量高低最重要的因素。没有优质的导游服务就没有优质的旅游产品。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旅游活动中的乱象难以根除。建立有效的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导游的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这项工作还是任重道远。
亮点六:新《条例》对旅游服务合同,主要是包价旅游合同作了专章规定。
旅游市场体现的是旅游产品(服务)交换关系。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享有旅游服务。旅行社出售旅游产品,提供旅游服务。旅行社应当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履行合同。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由于包价旅游产品的特殊性、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等违约情形屡见不鲜。新《条例》对增加购物场所、自费项目做了具体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不得把购买不同旅游产品的旅游者合并同一个团队接待。
亮点七:新《条例》强调了旅游安全,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安全方面的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和前提。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安全告知义务,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取得经营许可。
在线旅游乱象频发亟待旅游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随着在线旅游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喜欢网上预订酒店、门票,这使得旅游电商迎来了巨大的发展契机。然而,在线旅游业发展欣欣向荣的背后乱象频现,一旦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往往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那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如何加强在线旅游经营管理,规范在线旅游经营秩序?
对此,申健华律师提出自己的见解,网络经营是新兴事物,国家层面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网络交易是一个虚拟的交易平台,非接触性交易、缺失诚信等原因导致网络交易乱象丛生,消费者遇到欺诈难以维权是客观情况。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海南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主体进行登记、许可。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者发布的宣传广告、招徕信息进行审查,严厉查处虚假宣传广告。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广泛性导致网络上经营主体的虚拟化、不确定性,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找不到真正的被投诉人。鉴于网络经营活动的特殊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技术手段管理网络经营活动,采取法律措施规范网络经营活动。申健华律师认为应当从网络上规范经营主体和经营内容两方面入手,管理网络旅游经营活动,净化网络空间。
旅行社出卖旅游者个人信息 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近年来,各地旅游部门接到旅游者有关旅行社向不法商家、机构泄露自己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投诉越来越多。旅游者对此深恶痛绝,却不知如何维权?
申健华律师表示,新《条例》第七条规定,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旅行社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依法应当给予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刑法》规定,金融、电信交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个人信息当商品买卖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旅游者发现旅行社出卖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小贴士:申建华律师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旅行社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海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专司旅游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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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实施的《海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被视作海南旅游界的一件大事,意义深远。新《条例》有哪些亮点?旅游者的哪些权益得到了保护?当下在线旅游市场乱象频现,主管部门又该如何规范?带着这些问题,南海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申健华,请他对新《条例》进行了一番解读。
与原版条例相比新《条例》呈现七大亮点
新《条例》有何亮点?对游客的旅游出行和海南省旅游业的发展有何影响?申健华律师认为,对比原《条例》,新《条例》增加、突出了以下内容,呈现出七大亮点——
亮点一:新《条例》增加了对旅游者保护的内容,明确了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旅游者是消费者,是参加旅游活动的特定消费者,既享有一般消费者的权利又享有旅游者特定的权利。旅行社违反《条例》第35条的,旅游者享有无理由退货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旅游者的权利对应的就是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旅游经营者违反了义务,就是对旅游者权利的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亮点二:新《条例》提出应当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逐步实现“区域旅游客运一体化”,建立区域旅游合作机制,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等。
从国际旅游岛的战略上考虑,全岛旅游规划、开发、建设一体化无疑是有前瞻性的。海南岛旅游市场的“琼南旅游一体化”,“琼北旅游一体化”可以先行筹划、协调、实施。旅游市场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市、县的条块分割只能阻碍旅游市场经济的发展。“区域旅游客运一体化”是“区域旅游一体化”的前途。
亮点三:新《条例》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支持旅游企业,提供各种金融产品、旅游保险产品。支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设立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等。
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尤其是旅行社企业小、乱、差,没有大型、综合的旅游企业,这和国际旅游岛的建设不相适应。
亮点四:新《条例》加强了对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或与临时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务合同并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旅行社不得“以购物或者自费项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导游服务费”。导游人员是旅游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环,具体完成旅游活动的工作人员。导游的服务质量是旅游的服务质量高低最重要的因素。没有优质的导游服务就没有优质的旅游产品。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旅游活动中的乱象难以根除。建立有效的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导游的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这项工作还是任重道远。
亮点六:新《条例》对旅游服务合同,主要是包价旅游合同作了专章规定。
旅游市场体现的是旅游产品(服务)交换关系。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享有旅游服务。旅行社出售旅游产品,提供旅游服务。旅行社应当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履行合同。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由于包价旅游产品的特殊性、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等违约情形屡见不鲜。新《条例》对增加购物场所、自费项目做了具体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不得把购买不同旅游产品的旅游者合并同一个团队接待。
亮点七:新《条例》强调了旅游安全,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安全方面的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和前提。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安全告知义务,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取得经营许可。
在线旅游乱象频发亟待旅游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随着在线旅游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喜欢网上预订酒店、门票,这使得旅游电商迎来了巨大的发展契机。然而,在线旅游业发展欣欣向荣的背后乱象频现,一旦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往往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那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如何加强在线旅游经营管理,规范在线旅游经营秩序?
对此,申健华律师提出自己的见解,网络经营是新兴事物,国家层面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网络交易是一个虚拟的交易平台,非接触性交易、缺失诚信等原因导致网络交易乱象丛生,消费者遇到欺诈难以维权是客观情况。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海南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主体进行登记、许可。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者发布的宣传广告、招徕信息进行审查,严厉查处虚假宣传广告。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广泛性导致网络上经营主体的虚拟化、不确定性,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找不到真正的被投诉人。鉴于网络经营活动的特殊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技术手段管理网络经营活动,采取法律措施规范网络经营活动。申健华律师认为应当从网络上规范经营主体和经营内容两方面入手,管理网络旅游经营活动,净化网络空间。
旅行社出卖旅游者个人信息 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近年来,各地旅游部门接到旅游者有关旅行社向不法商家、机构泄露自己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投诉越来越多。旅游者对此深恶痛绝,却不知如何维权?
申健华律师表示,新《条例》第七条规定,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旅行社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依法应当给予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刑法》规定,金融、电信交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个人信息当商品买卖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旅游者发现旅行社出卖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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