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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将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医保 高可报销22万元

发布时间:2014-08-29  来源:  点击:
 

记者从海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获悉,省政府8月27日正式下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我省将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城乡居民大病最高可报销22万元,且不受病种限制。这对于城乡大病患者来说,无疑又提供一道生命救治的保障。

省级全面统筹 全省居民享受平等待遇

多年来,因大病而产生的巨额医药费用,曾使多少家庭“因病而穷,家徒四壁”。《意见》的实施,或能从根本上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据了解,我省大病保险跨过了试点和城乡分级保障的阶段,直接进入了省级统筹全面实行。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按照“统一购买大病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统一资金使用、统一经办管理”原则,全省城乡居民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

《意见》明确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内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以下简称起付线),大病保险予以补偿,不受病种限制。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统筹年度内实际住院、规定的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后,一个参保(合)年度内个人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分段支付比例为50%至75%,原则上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据了解,今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即个人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统筹年度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达到8000元,不含8000元以下费用),最高(封顶线)支付限额为22万元,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起付线今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减轻医疗负担 城乡居民不需额外缴费

《意见》表明,我省2014年城镇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9元/人/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年。以后按照医保的筹资总额、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每年动态调整。为减轻医疗负担,城乡居民不需额外缴费。

据了解,与内地一些省份搞试点不同的是,我省重大疾病保障一启动就在全省铺开,不做试点,让全省参合农民都能在同一时间享受到惠民政策。

相关链接

23种重大疾病种类:

0-14岁儿童先心病、先天性法鲁氏四联症、>14岁先心病、0-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先天性耳蜗抢救性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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