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南省住建厅获悉,该厅近日印发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在该《办法》指出,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在投诉受理后,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确定两名投诉承办人,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具体情况及征求意见后,确认是否进行现场勘察及调查。
此外, 根据该《办法》,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采用匿名或不具实名投诉的投诉材料不真实的;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赔偿、纠纷或提出退房、 换房要求等情形,不在受理范畴。
在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过程中,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发现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如对该机构协调工作不予配合的、 不履行房屋保修义务的、 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报告》等情形的,该机构将给予批评、通报;情节严重的, 该机构将按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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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根据该《办法》,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采用匿名或不具实名投诉的投诉材料不真实的;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赔偿、纠纷或提出退房、 换房要求等情形,不在受理范畴。
在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过程中,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发现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如对该机构协调工作不予配合的、 不履行房屋保修义务的、 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报告》等情形的,该机构将给予批评、通报;情节严重的, 该机构将按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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