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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捞进腰包 海口原演丰镇长受贿1102万领刑

发布时间:2014-03-05  来源:  点击:
 

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原镇长陈某,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受托给他人提供帮助,并让其“小舅子”冒充土地租户,把获取的1102万土地补偿款捞进自己腰包。海南省高院终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2009年,为促成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热作场和广东广物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吴某东找到了陈某,请他提供帮助,承诺给予“好处费”,并提出让陈某的“小舅子”吴某明冒充演丰热作场的土地租户,再以土地租户的身份取得广物公司支付的补偿款作为“好处费”转给陈某。随后,吴某明向吴某东提供银行账户等资料,并以土地租户身份和广物公司签订解除承包合同、补偿协议书等合同。

2012年2月前后,吴某东安排他人将户名为“郑某霞”的存折交给吴某明。同年2月6日,吴某明将存折上的194万元转入本人账户内。2012年2月8日,陈某安排吴某明冒充演丰热作场的土地租户与海南中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书》,908万“补偿款”于同月10日转入吴某明账户。陈某除安排吴某明将此钱款归还其个人欠款外,其余用于个人挥霍。

2013年7月,海口中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某东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而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称他家属已经代其退赃1102万元,且认罪态度良好,于是上诉到省高院。

省高院查明认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02万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其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受贿犯罪,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2013年12月20日,海南省高院终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吴某明与陈某共同犯受贿罪。今年3月4日上午,海口中院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吴某明的辩护律师认为,吴某明只是被指使做事,从行为来看并没有与陈某构成共同受贿的主观故意,而且也没有占用一分钱,因此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对此,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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