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的商品房却换来无证还建房,赢了官司却得不到执行。”记者26日获悉,由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提请武汉市检察院抗诉的周某与武汉某置业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改判,申诉人周某获赔违约金10万元。
2008年3月,当事人周某与武汉某置业公司签订《拆迁还建协议》,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90.80㎡的商品住房交该公司拆迁,该公司则还建其新住宅一套,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或公司不能办理“两证”,同等按照30万元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武汉某置业公司以周某为购买人,出资15万元在蔡甸某小区内购买了一套房。周某收房后于2008年9月入住,但该还建房的水、电等设施入户及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一直没有办理。
无奈之下,2011年4月,周某向武汉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汉某置业公司履行协议内容。最终,周某打赢了官司,可判决生效后,周某发现还建房未在土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根本不可能办理“两证”。2012年4月,周某到武汉蔡甸区检察院民行科申诉。
办案人员依法调取了房产局关于该案中还建房无法办理“两证”的证据,以案件事实已经发现变化,原判决无法执行为由向武汉市院提请抗诉,市院采纳了该院的意见,并于2012年11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蔡甸区人民法院再审。蔡甸区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武汉某置业公司向周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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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当事人周某与武汉某置业公司签订《拆迁还建协议》,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90.80㎡的商品住房交该公司拆迁,该公司则还建其新住宅一套,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或公司不能办理“两证”,同等按照30万元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武汉某置业公司以周某为购买人,出资15万元在蔡甸某小区内购买了一套房。周某收房后于2008年9月入住,但该还建房的水、电等设施入户及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一直没有办理。
无奈之下,2011年4月,周某向武汉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汉某置业公司履行协议内容。最终,周某打赢了官司,可判决生效后,周某发现还建房未在土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根本不可能办理“两证”。2012年4月,周某到武汉蔡甸区检察院民行科申诉。
办案人员依法调取了房产局关于该案中还建房无法办理“两证”的证据,以案件事实已经发现变化,原判决无法执行为由向武汉市院提请抗诉,市院采纳了该院的意见,并于2012年11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蔡甸区人民法院再审。蔡甸区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武汉某置业公司向周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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