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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购经适房资格被取消 买房人白搭利息

发布时间:2013-05-20  来源:  点击:
 

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并付房款,不料申请经适房轮候期间,却因存在隐瞒家庭收入情况而被取消购买资格。开发商退款后,王某起诉要求开发商付购房款利息损失2.2万元。今天上午记者了解到,海淀法院判决不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王先生称,2009年他签了预售合同,交了首付款,用银行贷款付余款。2011年,王先生因工资上调,被取消经适房购房资格。自2009年至2011年,王先生共付利息22000元。去年,他与开发商解除预售合同,开发商退还全部购房款,但未付利息损失。王先生认为对于解除合同,双方均无过错,开发商作为受益人应赔偿其利息损失。

对此开发商称,公司依据政府关于取消原告购买经适房资质的通知,退款并终止了合同,不存在任何过错,王先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经审理,法院查明王先生与开发商签合同时,另约定如因买受人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经证明有关部门取消申请资格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买受人付违约金,出卖人扣除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将余款无息返还买受人。2011年海淀房管局通知王先生,因其申请经适房轮候期间存在隐瞒家庭收入情况,已不符合购买条件,故取消其经适房申请资格。

法院认为,王先生在经适房轮候期间存在隐瞒家庭收入情况,开发商有权解除预售合同,以零利息形式退款,并要求王先生付违约金。法院因此未支持王先生的诉求。

判决后,王先生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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