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国土局日前就部分单位土地使用权在海南日报发布公告,内容如下:
经查,以下单位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未履行合同关于土地开发建设期限的约定,已经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拟决定收回以下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予以告知。自本事先告知书登报之日起,下列单位可在一个月内(休假日不计)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并注明你单位的地址及电话),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本事先告知书登报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休假日不计),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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