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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年底完成机构设立

发布时间:2015-06-24  来源:  点击:
 

记者23日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落实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无居民海岛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由一个部门负责,实现我省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年底完成机构设立

据了解,我省按照不动产登记统一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设立统一的窗口、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更好服务和方便公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对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等重大问题做好引导和解读,做好新旧制度衔接。

2015年完成省、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立,整合省级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由省编办发文明确将房屋、林业、海洋、农业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省国土资源厅。到2017年年底,按照完善制度、方便群众、统筹兼顾、平稳实施的原则,在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基础上,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选择2市县试点不动产登记

通知要求,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选择2个市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试点,为全省全面推广不动产登记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研究起草《海南省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海南省不动产登记程序规定》及有关配套制度。各市县要对本地的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制定本地的有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

市县完成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立,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日起,启用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停止使用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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