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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公租房廉租房将并轨管理 外来就业人员可申请

发布时间:2015-04-29  来源:  点击:
 

记者近日从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获悉,《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获审议通过,三亚将实行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管理,将公租房与廉租房统一列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这是综合我市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后首次提出的并轨管理办法。

据了解,我市已建成的廉租房和公租房以及在建的廉租房和公租房将统一列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轨后的公租房和廉租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和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等多方式渠道筹集房源。并轨后原廉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公租房建设资金范畴统一管理;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可由市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筹集。

记者了解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其他应保障对象,包括暂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人群、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新就业人员或引进人才(含聘用的专业技术类人员),以及在三亚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中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满三年(含)以上,家庭成员均在本市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未婚、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士满35周岁(含)以上可单独申报。其他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三亚市无自有住房和未租住公房,收入符合中等或中等以下标准;外来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还需连续在三亚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据悉,政府投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不对外销售,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出租、统一管理。承租人家庭若将承租住房转借、擅自改变租住房居住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缴纳租金和水电费或物业费,或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若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将解除租赁合同,骗租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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