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讯(记者何慧蓉 实习生叶美君)一直住在小区,可王氏父子位于同一小区的另一栋别墅却被人冒名卖出,还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氏父子在起诉买卖合同无效之后,却遭遇海口住建局不愿撤销颁发给“买房人”的房产证。这样的过户难道不应该撤销?王氏父子最终决定将海口住建局起诉到法院。
名下别墅被转让易主
他们10多年后打起官司
王氏父子在海口有一栋老别墅,1991年,父子俩取得这栋别墅的产权登记。1998年10月,卢某与自称“房主”邢某达成以50万元购买这栋别墅的意愿。邢某称自己是从别人手里买下了该别墅,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当时,卢某不在海口,卢某与邢某便通过邮寄《房产转让合同书》的形式,先后签下了这份转让书。可是,邢某却没有告诉卢某,《房产转让合同书》上的王氏父子的签名是他自己签的。
2008年初,因卢某一直催着办理过户,邢某便再次以王氏父子的名义签署《个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承诺书》及卢某的其他材料,共同向海口市住建局申请将上述别墅过户到卢某名下。海口市住建局对卢某申请产权登记进行公告,卢某提交完税证明之后,将房产变更登记到了卢某名下。
2011年年底,在卢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后,双方开始了“夺房战”。王氏父子向海口市有关部门反映了自己房屋被人冒名转让过户的事情。2012年上半年,王氏父子将租房人赶了出去,并分别提起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别将卢某与邢某,海口市住建局起诉到法院,要夺回自己的房产。
夺房胜诉告赢住建局
买房人房产证被撤销
王氏父子与卢某的“夺房战”中,卢某、邢某等虽然声称王氏父子已经将房产卖给了他人,自己又先后购买了别墅,但除了几人的陈述,他们却未能提供购房协议等证据,法院不予认定。海口中院认为,卢某主张其向邢某购买房屋并现金支付了50万购房款,但当时房屋登记在王氏父子名下,卢某在未对房产权证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与邢某签订签署人为王氏父子的《房产转让合同》,甚至未提出疑问或异议,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审查义务。2014年5月,海口中院终审认定卢某不属于善意取得,其与邢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房子算是从卢某手里夺回来了,但王氏父子与海口住建局的行政官司却仍未结束。依据海口中院已生效的“夺房战”终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定海口住建局依据无效的买卖合同给卢某颁发的房产证主要证据不足,予以撤销。一审判决后,海口住建局不服,又上诉到海口中院,该局坚持其给卢某颁发的房产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王氏父子的诉讼请求以过法定期限,请求海口中院改判。
海口中院认为,2011年10月王氏父子知道房屋被变更登记进行举报之后,在2012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2年的法定期限。而海口住建局依据卢某提交的《房产转让合同书》等材料为卢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房产转让合同书》无效,卢某并未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住建局据此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撤销。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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