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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产交易引入反悔权? 市规土委:将专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10-06  来源:住在杭州网  点击:
 

 

 

  能否在房产交易中引入反悔权?在今年的深圳“两会”期间,陈国红等8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在房产交易中引入反悔权的建议》。日前相关部门做出答复。

 

  问题:

  房市“反价”“悔约”层出不穷

 

  去年以来,深圳新房、二手房房价涨幅领跑全国。买方或卖方因各种原因“反价”(即提价),“悔约”的情况也层出不穷。“反价业主带彪形大汉抢合同”、“反价不成二手房业主毁坏房屋”、“业主悔约交易双方大打出手”等新闻纷纷见诸报端。

  市人大代表陈国红认为,这些现象不仅违背了契约精神,也搅乱了房产交易的正常秩序。在他看来,“反悔权”的制度的倡导与定立,是我国在全球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与国际制度接轨的一种表现。房地产消费如果启动“反悔权”,也可以保护房地产消费理性行为。

 

  人大代表建议:

  下定金到签合同一周的时间为“反悔期”

 

  陈国红建议,深圳可行使地方立法权,对于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规定“反悔权”。陈国红认为,在现实交易中,消费者可能因为现场气氛或者语言的鼓动而冲动购房,当有了“反悔权”,消费者可以理性退房并冷静检讨自身消费行为。

  陈国红表示,如果限定条件不细,反悔权条款的确可能被不法利用,比如炒房的供不起楼就打着“反悔权法”吆喝着退房;买房的人需要资金做另外的投资,于是“反悔”要求退房以赢取现金流;竞争对手故意挑刺,“购房-挑毛病-退房”等等类似的事件会扰乱市场的秩序。在他看来,一定要对“反悔时间段”做好界定。根据目前签合同的流程,从下定金到签合同一周的时间作为“反悔期”比较合理。

 

  部门回复

  需解决法规适用及冲突问题

 

  市规土委坦言,收到代表建议后,市规土委开展了多次专题讨论工作,经研究,市规土委认为,在房地产交易阶段引入“反悔权”可以有效地促进消费者理性购房,防止因为销售现场气氛或宣传鼓动而冲动购房,从而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理性发展。但是,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在房地产交易阶段引入“反悔期”需要法规适用及冲突等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目前购买商品房享有的“反悔权”分两种情况:“有理由的反悔权”,这主要是针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房;“无理由的反悔权”,这专指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非现场交易的方式购买商品房。“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只有在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或是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在法定的期限内才具有‘反悔权’。”

  目前,深圳的一手房销售绝大多数采用预售形式,开发企业基本都采用集中开盘选房,现场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收取定金,7天后缴纳购房首期款签订纸质版《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方式。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而与设定购房“反悔期”的初衷产生法律冲突。

 

  将积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

 

  市规土委表示,虽与现有法律有冲突,但是此事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有较大帮助,因此,市规土委将积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

  下一步,市规土委将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听取司法部门意见,并通过专题研究、征求相关专家、代表、行业和社会意见等多种方式,探讨设置“反悔期”的法律依据问题。在理论研究较为成熟、多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专题提请市人大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增加相应的“反悔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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