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买房纠纷真是无处不在,即便是身价数千万的“顶级豪宅”。日前,在上海开办企业的樊先生向本报投诉称,他斥资6500万元在购买“汤臣一品”时就发生了“闹心事”。
开发商:未收到违约金不交房
樊先生去年看中了位于“汤臣一品”的一套豪宅,总价值为6500万元。据他介绍,他在2014年的8月4日和汤臣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以银行按揭方式分期付款。樊先生说:“虽然当时对贷款比例和付款时间等附件上还有一些没有最终谈拢,但在汤臣的竭力推销下还是爽快地先签署了主合同和其他部分附件,并在当天支付了1850万元现金,以示购买诚意”而这一签署为整桩交易纠纷埋下了伏笔。
樊先生在2014年11月24日付清了全款,原本开心地准备收房,但让他想不到的是,收到的是开发商一纸通知--要先交51万逾期付款违约金才会交房,依据是双方未签字盖章的合同附件一(附件一称最后一笔款应于2014年10月20日前支付,现已晚付了34天)。
购房者:合同并未约定时间
樊先生异常愤慨,因为在合同签署时双方本来就没有敲定付款日期,不存在延误,因此拒绝支付违约金。他告诉记者:“合同附件一"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暂不签署是早前双方达成的共识。附件一和其他部分双方未签署的附件之所以装订在合同签署页前,是因为汤臣方面表示,这是上海统一格式和要求。虽经一番理论后,汤臣1月6日交了房,但根据合同关于拖延交房的约定,汤臣应该向我支付87.75万元违约金。”
经过记者的了解,纠纷的整个关键就出现在“合同订立”环节上。开发商汤臣方面认为,因为樊先生在合同尾页签字了,因此便是认同合同中所有的内容,包括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购房者晚付钱了就得交纳违约金。而樊先生认为,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附件一“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等作为这份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补充条款,需要单独签署。而且“2014年的8月4日和汤臣公司签合同时,双方已达成共识暂不签署附件一,只签了其他三份必要的附件。”现双方为追索违约金,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界:开发商不应拖延交房
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铁山律师告诉记者:“开发商无论如何应当在购房者缴清房款后的15日内交房,在此案中汤臣因为购房者未缴违约金而拖延交房显然是不对的,违约金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申索。”
“一般而言,只要在合同尾页签字,就视为对整本合同的认可。”而对于合同内容的认定,黄铁山认为:“因此无论是格式合同,还是附件,购房者都应该事先明明白白地了解清楚后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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