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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税费优惠或取消 未出现末班车购房潮

发布时间:2009-10-23  来源:  点击:
 
  今年还剩两个多月时间,在2009年推出的暂行一年的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契税减免优惠会否如期在12月31日取消,成为二手楼市的一大悬念。近日,国家建设系统近期正向房地产相关企业及机构征求明年楼市政策的建议,税费优惠政策是去是留,也是这次征求建议的一项问询内容。一位参与征求建议的业内人士表示,明年政策调整的可能性很大,只是调整的力度有多大还不好说。

  目前,国家并未对营业税政策的优惠期作出说明,该政策存在一定的变数,一旦优惠政策取消,市民购买一套100万元的二手房,可能要多交6.4万元税费。

  首次置业的何先生购买一套楼龄3年的房子,业主实收价为100万元,现在交易的话,何先生要交1.6万元的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旦税费优惠取消后,何先生可能要多交6.4万元税费(详见下表)。

  税费项目 原优惠标准 取消优惠后的标准 多付费用

  契税 房价1%即10000元 房价1.5%即15000元 5000元

  营业税 免征 房价5.5%即55000元 55000元

  个人所得税 房价6‰即6000元 房价1%即10000元 4000元

  合计 16000元 80000 元 64000元

  1.首次购房契税或从1%回升至1.5%

  影响人群:一二手房首次置业买家

  增加费用:房价的0.5%今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省十五条),规定“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其契税按1%征收”。首次购房者要缴纳的购房契税从房价的1.5%降至1%。该政策执行至今年12月31日,政策一旦取消,首次置业者购房契税将上升0.5%。市民购买一套100万元的房子,就需要多交5000元的契税。

  2.营业税或执行“2改5”

  影响人群:二手房业主(如果业主采取实收价,费用转嫁至买家)增加费用:最高上升房价的5.5%

  2008年12月,国办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该规定执行期同样是至今年年底,该优惠政策取消后,营业税免征年限从2年延长至5年,对市民卖房屋有较大的影响。首先,市民买卖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如一套80万元买入的商品房100万元卖出,购房未满2年的,原需交1.1万元税费,优惠政策取消后则要交5.5万元税费,要多交4.4万元税费;购房后2-5年内卖出的,则从原来的不需要交税变为交5.5万元税费。其次,买卖144平方米以上非普通住宅的,一套80万元买入的商品房100万元卖出,购房满2年的,原只需交1.1万元税费,现在则要交全额的5.5万元税费。

  3.满2年卖房个税或不再减免4‰

  影响人群:只有一套房的二手房业主(如果业主采取实收价,费用转嫁至买家)

  增加费用:房价的4‰省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自用2年(含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目前广州规定卖房的个人所得税为房价的1%,而个税上缴给国家和地方的比例是6:4。这就意味着,市民购房满2年后卖出唯一生活用房,可省房价4‰的个人所得税。这一优惠政策也是暂执行至今年年底,所以市民卖房的个税也有一定程度上升。市民卖出100万元的房屋,需要多付4000元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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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颖 来源:新快报】 (责任编辑: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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