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市住建部门获悉,根据相关规定,三亚制定并实行了《三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由购买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细则规定,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必须存入预售监管账户,预售监管账户中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以确保项目剩余工程顺利完工为原则。当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达到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使用规定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其他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即项目已缴清相关税费,购房人可办理转移登记)终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在本市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房产信息中心受理申请开立监管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商业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和规划批准的项目名称组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与开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即“开户银行”)和房产信息中心三方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格式文本由发文单位拟定。 监管协议中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名称和账号等相关信息。
未签订监管协议的房地产项目,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预售资金的收存上,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建筑工程建设安装成本费用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按照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及项目施工各节点进度来确定。主要包括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初始登记、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条件五个节点。购房人通过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交存购房款或者预售资金划拨过程中因拨付失败返回资金监管账户形成的不明入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划分确认,划分确认后方可申请使用该部分资金。
细则还明确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理,市房产信息中心和市住建局安管科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情况的日常检查和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不按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或者不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的,由市住建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经查证属实,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同时关闭该项目网签系统,并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在三亚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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