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BN记者 温艺晗 北京(楼盘)报道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时间可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对贷款条件要求过严、发放率较低,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为此,《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按照《通知》规定,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同时,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原则,《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影响制度互助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资金充分运用等原则,《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在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需求增多。为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按照《条例》规定,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知》要求,未按照《条例》规定调整到位的分支机构,要尽快纳入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
针对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制度创新需明晰缴存者权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陈大卫日前表示,要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另外,住建部已经开始在内部研讨住房公积金及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提取、使用的有关问题。
据悉,公积金作为互助形式的住房保障基金,由单位与个人分摊构成,最初的起步,基本源于有独立预算的县区一级政府,推行先机关后企业,逐步建立起来的。随着住房公积金日益成为地方政府托市的工具,其互助性住房保障的作用日渐弱化,使其越来越成为富人和权贵者们的游戏,而普通民众作为缴存者只有“凑份子”的份儿,这已成为当下住房公积金存在的最大问题。
业内人士分析,根治公积金管理乱象,并不在于公积金管理机制的统一,也不在于打破地方与行业利益壁垒,而是需要对公积金进行重新定义,消除利益樊篱。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厘清公积金的属性,明晰缴存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把公积金的支配权、所有权还给缴存者,如选择贷款或者返还的选择权、对公积金使用的监督权,在此基础上确立公积金管理受委托的职能;另一方面,应当弱化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把公积金变成住房的货币补贴,并兼有住房贷款的互助功能。在缴存上打破补贴与工资的挂钩,建立起有助于公平统一的区域标准。一言以蔽之,对于公积金显示出来的“利益多轨”与“政出多门”,还需要从收入分配与政府职能转变两个改革中对症下药,着力从顶层设计上进行推动。
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利益,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减轻贷款职工负担,《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通知》强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定期进行现场专项检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楼盘)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城市督促检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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