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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4-08-16  来源:  点击:
 

  本报讯

  据《法制晚报》报道,8月15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意见稿明确,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登记内容:房屋所有权登记需实地查看

  意见稿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意见稿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登记信息:权利人可依法查询复制

  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交易等信息应当实时互通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意见稿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过,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对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内容,首届刑事辩护专家委员会主任、北京(楼盘)刑事律师唐红新律师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权利人比如,房产产权所有人,还有房子抵押给银行(抵押权人)都有一定的权利去查询登记资料,而对于利害关系人,唐红新举例说,甲把房子卖给乙方,如果出现纠纷和问题,乙方也可以去查询这个房子到底是谁的。

  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扫描微信二维码、加入城市微生活,关注三亚房网微信(微信号sanyafangwang),海南三亚楼市最新动态随时奉上,免费看房、独家优惠、楼盘资讯、随时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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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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