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已经数年,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未建立。目前,这一问题已有根本解决的可能。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保障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不动产领域里的发展,对于保障公共资产和人民的不动产权利,对于保障和促进我国相关行政执法和法院司法,意义重大。民事主体到银行借贷需要以其不动产物权设立抵押时,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则抵押权的设立在土地部门登记;如果土地上有建筑物,则在房地产部门登记。这样,同一个债务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多次借贷并且设立抵押担保时,抵押权会登记在不同部门,银行或者第三人的权利面临极大风险。所以,不动产登记尤其是涉及交易体制的不动产登记,必须予以统一。
(孙宪忠 /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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