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苗野 王维 北京报道
曾在2010年就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住房保障法》,在搁浅两年之后有了新进展。3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第四届中国房地产科学发展论坛上表明,该部将在今年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下称“条例”),并下发公共租赁管理办法。4月8日,本报记者也从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某官员处证实,酝酿许久的《住房保障法》将降格为《基本住房障条例》,同时国务院相关部门将连同住建部进一步封杀保障房牟利空间。
据悉,“条例”由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小组牵头、住建部负责起草,完成后将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订。“条例”草案拟对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退出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路径进行规定。为确保保障性住房“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基本功能,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政府优先回购、公共租赁房动态租金管理制度等,都有望通过“条例”在全国推行,其总原则就是消除保障房牟利空间。
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均指出,要消除保障房牟利空间,要么政府拿出更多的资金完全持有保障房产权而不占用使用权人的部分资金,要么“抽肥补瘦”采用货币补贴的方式来保障被保障群体。
退而订条例 体现立法技巧
当下,全国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速度都处在历史最高水平,全国已建成的约千万套保障性住房亟需构建一个系统的框架,而不时传出的“经适房”沦为低买高卖投机品的案例也呼唤纲领性管理规定的出台。
住建部某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务院正在试图通过订立“行政规章”的方式对保障房的利益群体进行保障。之前呼声很高的住房保障法,由于立法的形式牵涉的利益主体比较多,争议也较多,所以将降格为“条例”进行制订。
齐骥也表示,现行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文件发布虽有一定的效力,但是尚未形成法律和制度层面上的约束。工作中存在一些政策的边界不够清晰,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还不够完善等问题。保障的范围和方式,政策的衔接,工作机制等还有待于通过实践不断地去完善和提升。
目前,该项条例有望在2012年三季度末基本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在年底前上交国务院法制办。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不应该是将消除牟利空间作为总原则,而应该是构建一个系统的住房保障制度框架,将从保障房的投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直至退出等所有相关问题都纳入其中。其实,制订《住房保障法》或《基本住房保障条例》,面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样的。
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杜猛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则认为,如果立法必然牵涉到利益的平衡,立法过程中出现各方博弈乃至利益群体掣肘的情况均可想见。保障房建设的现实需要尽快有法可依,而“条例”的迅速出台可从某种程度上体现出立法技巧,值得赞赏。当下最重要的是强调住房保障的政府责任不能稍有游移,紧随“条例”之后应该辅以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和办法。
降牟利空间 政府优先回购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力建设的年代,关于保障房的负面消息不断,“公务员私吞保障房”、“富人冒领经适房”等传闻不绝于耳,在激起舆论热议的同时也凸显出保障房市场的亟待规范。此次《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呼之欲出,自然会引发各界关注。
现时,经适房通常在购买满一定年限后,补缴相应的综合地价款项,即可获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由于补缴额度的标准划定与土地增值收益等同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经适房的再上市交易有较大的牟利空间。
一不愿具名的房地产研究人士认为,保障房牟利的问题其实就是资产增值的价差问题。关键是政府“钱少房少”,没有能力完全持有保障房产权,故必然要占用使用权人的资金,类似于向穷人发债后又想获取增值收益。齐骥也坦言,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资金筹措和土地压力,单靠政府财政投入无法解决资金问题。
因此,正在起草的“条例”对于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再上市交易问题进行了规定,必须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回购,而不得自行进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再行流通。至于具体的操作办法,将会留给地方一定空间,但总的原则仍是消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
“通过政府持有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的方式,使经济适用房转变为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政府成为保障房"房东",才可能真正杜绝当前保障房的一些严重弊端。”杜猛说。
中国房地产协会会长、原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对消除保障房牟利空间则提出建议,可以由地方政府和个人共同持有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政府除强制规定政府优先回购之外,还可以对保障房再上市流通交易的增值部分收取50%至90%所得,使牟利空间降至最低,甚至消除。
陈国强认为,上海和江苏的一些地方都曾采用类似的“共有产权”制度,北京也在做尝试,这将是未来保障房的一个基本形式。
“采取共有产权只能说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共有产权虽然可以解决钱荒的现实问题,但对被保障人而言是一种掠夺。”而上述不愿具名的房地产研究人士对“共有产权”方式并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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