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用于住宅建设,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限时实现我省村镇规划编制的全覆盖。”24日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进行发布,并对意见中与当前人们关切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打击违建”等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本报海口7月24日讯(记者林莹 实习生林洁瑶)省政府副秘书长屈建民介绍,《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共有6大部分,涵盖了村镇规划的制定、规划执行、规划管理、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旨在解决我省规划编制滞后,建设用地违法,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缺位,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管理和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责任不清等问题。
他说,制定《意见》就是为了全面提高村镇规划建设水平,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蔓延、维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创建优美的城乡风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节约利用土地,加快海南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规划编制
2014年底完成2542个行政村规划编制
《意见》要求,各市县要在2011年12月底前,首先完成《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22个特色旅游风情小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各乡镇的总规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全省村庄规划应同时进行,2012年12月底前,完成需要重点控制的城边村和位于城郊结合部、公路铁路两侧、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区周围、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规划区附近的村庄规划编制;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2542个行政村的规划编制。
引导分散较小的农村居民点迁移合并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和非建设用地,保护公共空间、农业用地和自然景观,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发展农村特色经济,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积极稳妥地引导分散、较小的农村居民点迁移合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通过规划引导生态保护,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充分摸清历史街巷、传统民居、文物古迹的布局、规模和保存状况,划定核心保护区,提出建筑高度控制及保护修缮措施,注重新建建筑与传统建筑的风格协调,保持和延续地方特色建筑风貌。
宅基地管理
“一户一宅”面积不超175平方米
《意见》规定要“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把握“一户一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禁止私下进行农村宅基地买卖、变相建设、出售"小产权房"等管理原则。这些是方向性、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是指: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用于住宅建设,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审批村民分户申请时,既要充分考虑村民正常、合理的建房需求,又要从严掌握分户条件,控制宅基地过快增长。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划拨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违者予以没收。禁止变相通过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建设“小产权房”、出售“小产权房”,违者予以没收或拆除。要求积极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确保到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发证任务。
对违法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意见》充分考虑了土地的利用和保护问题。第一是要求严格农村用地规划控制、用途管制和年度利用计划管制。要求所有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村镇建设,都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要求充分考虑农民正常基本建房的需求,及农民经营副业的需要,依法、合理设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为减少抢建乱建谋取补偿的恶劣行为,提出要研究制订新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改进补偿办法,对报建与未经报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差别化的补偿标准,对违法抢建的各类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城中村
防止形成“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尚未制订规划的村、镇,各市、县、自治县可暂时按现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对建设行为实施管理,农村居民确需建房的,可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闲置地建房,并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报批手续;对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旅游和其他产业开发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对于新的拆迁安置对象,不再采取划拨宅基地的方式安置,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减少和避免“二次拆迁”;
许可制度
各项许可要免费办理、限时办结
《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村镇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在村镇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和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具体实施规划管理时,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既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约束、调节和引导作用,又要考虑方便群众,简便易行,各项许可要免费办理、限时办结。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在村、乡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庄规划预留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宅基地真实情况的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审查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村民自建三层以上住宅要报施工许可
《意见》同时提出要建立健全村镇建筑施工许可制度。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居民自建三层(不含三层)以上住宅,以及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建设项目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