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1月3日专电(记者齐雷杰)石家庄市近日出台强化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意见明确,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行为的,将由房产管理部门严肃查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石家庄市近日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形象进度必须达到规划总层数的1/3以上。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严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也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城中村回迁楼项目在权属未登记前严禁对社会销售。
针对房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意见要求,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房产经纪机构,应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须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项目发布广告之前,还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未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批的,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