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月均工资总额。但由于统计部门尚未公布广州2009年职工月均工资数据,因此暂沿用2008年标准,待数据公布后再调整。因此,新缴存年度中,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780元×5=18900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超过上限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需注意的是,缴存基数超过职工月均工资3倍、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广州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公积金中心表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记者黄少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