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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市民意见

发布时间:2009-11-19  来源:  点击: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民意

  业主大会有望成为法人

  昨天(18日),《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市民意见,市民可登录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发表意见。《草案》提出,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这意味着除业主专有房屋可以进行登记外,类似车库、会所等全体业主共有财产也可以进行登记,这一突破在全国尚属首次。

  《草案》突破性地确立了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提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

  为规范业主大会这一级法人组织,《草案》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草案》明确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协助其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成本 政府将定期公布

  《草案》针对目前物业服务中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了法律约束。如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菜单式”服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并接受业主核查。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已经事实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当履行相关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业主共同决定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这一点强调了业主共同的决定权,而不是不顾现实仅维护少数业主的权利。

  新物业强行接管 可被罚三万元

  《草案》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事由拒绝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的,将被记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并可处三万元罚款。此外,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并可处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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