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开始,广州市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在解除危险之前,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包括房屋所有人、代理人、承租人或使用人)必须设置危房标志,该标志应当安置在显眼处,以提醒社会公众注意安全,并对危险房屋采取有效的安全房屋措施。
该危房标志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制作,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以到所属的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凭危险房屋鉴定报告领取危房标志。街道办、镇政府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房进行治理解除危险;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设置危险房屋标志的房屋经治理解除危险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可将危险房屋标志摘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