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种条件是:职工享受上海廉租住房政策的;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办法》规定,享受廉租房政策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通过市场租赁的,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此外,申请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办法》还规定,职工符合支付提取条件的,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此前,对于一些暂时没有能力购房、依靠租赁住房的上海家庭来说,难以从现行的公积金政策中直接受惠。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办法》的实施,除将帮助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对象外,还将有利于解决“夹心层”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