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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进城务工人员等有望纳入住房公积金范围

发布时间:2008-09-25  来源:  点击:
 

  9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建立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推进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的报告。记者了解到,今后非公有制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职工等也有望纳入住房公积金范围。

  住房保障体系,包括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和公积金制度。1998年以来,省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明确“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体系。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户型、面积、购买对象、优惠政策、销售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确定了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廉租房保障方式;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和管理。在建立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和公积金制度的同时,省政府就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出台了指导意见。

  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总面积的70%以上”等规定。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省11个设区城市和96个县(市),全部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119个县(市)全部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从2004年起,省政府连续5年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作为向全省人民承诺的实事。全省12.4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已有2.8万户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核减租金三种方式解决了住房难题。全省公积金缴存人数252.18万人,覆盖率65.04%,通过提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为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方式,帮助约65.5万人解决了住房困难。

  今年省委、省政府又将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列入了“五大惠民工程”,至今年底,所有县(市)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规定的保障对象,将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我省还将研究制定改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职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办法,提高公积金制度覆盖率,帮助更多的人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作者:杜哲蓉 王丽 来源:黄河新闻网】 (责任编辑: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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