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恶性招商环境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遏制。9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旗帜鲜明地指出,长三角地区将“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实行相对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
权力滥用论 要针对全国叫停恶性招商
“门槛一降再降,成本一减再减,空间一让再让”的恶性招商现象,不仅存在于长三角,而是广泛存在于全国许多地方,在欠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因此,笔者认为叫停恶性招商要针对全国,而不仅只是针对长三角地区;而且,不仅要规范土地、税收政策,更要治理权力滥用。
其实,从中央到地方,都多次规范过招商引资行为。比如,国务院就明令禁止招商引资零负地价行为;每个地方政府也都出台过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然而,在唯GDP政绩观的影响下,无论是国务院的规定,还是地方性规定,能起多大的作用呢?因为在一些地区,招商的优惠力度有多大,随意性极大,几乎都是部分官员说了算。
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一个被称为招商引资的“香港商贸城”项目,地方政府不仅超低价出让土地,而且还与香港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更离谱的“送钱”协议:免除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7项税和人防费、水电增容费等9项费用。这就是招商恶性竞争惹的祸。
很多地方为了招商,不仅设立“招商引资奖”之类的奖项,而且还发动全民招商,一些本与招商无关的人也有招商任务,甚至给投资方很多让人吃惊的特权。所有这些招商怪相的出现,都与权力滥用有着直接关系。权力之所以滥用,一方面是因为一切都在为发展经济、招商引资让路;权力不受制约,另一方面是因为招商能给权力带来更大的利益。
一些官员就能从中谋得私利:长春市委原副书记田忠利用主管引资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一系列“运作”,“鲸吞”公共财产2261万余元;吉林榆树市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凤山,假借外商名字将自己招来,通过“魔术”般的手段,将政府的优惠政策“变”成金钱,狂敛2380多万元。如此,一些官员当然会热衷于招商,招商必然会恶性竞争。
权力滥用导致的恶性招商,不仅很难给地方带来经济增长、解决就业,而且还会带来不公平竞争、国家利益受损等负面影响。因为恶性招商的后果是同质化竞争,降低了地方的竞争力,也就难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很多地方政府重视招揽外商,却不重视本土企业,使得本土企业低人一等,难以发展壮大。甚至,假投资、真诈骗之类的违法行为也隐藏于恶性招商的过程中。
从国家利益层面上看,因为恶性招商,国家在资源、税收等方面的损失难以计算。比如,在云南贵州等地,中国3座百吨以上储量的世界级金矿被外资廉价圈占;2006年,国家审计署通过审计上海、天津等6个省(市)所属87个开发区发现,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政策加剧了招商引资恶性竞争,仅被审计的开发区税收一项,国家就流失了66.47亿元。
所以,国务院在叫停长三角地区恶性招商时,仅规范土地、税收政策还不够,还要制约权力在恶性招商中的使用。如果不制约权力,恶性招商很可能难以根治——权力很可能像过去那样绕过国务院的相关规定,钻政策的空子,继续恣意妄为。
中立管理论 政府应退出招商引资 一切交给市场
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有些地区要么将任务层层分解发动“全民招商”,要么在优惠政策上极尽宽松大方之能事。恶性招商竞争不仅造成国有土地和财政税收的大量流失,严重侵犯了失地农民利益,污染项目的无限制引进、安全管理的极度放松和“超国民待遇”的大方赠予,更是直接以牺牲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代价。
如今,中央政府叫停长三角恶性招商竞争,当然值得欢迎。只不过,单纯着力于“实行相对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恐怕很难达到遏制恶性招商竞争的效果。首先,“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只能算是一种公平设想,因为是在地方差距相对较小的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上的差距依然存在,单是土地价格差距就相当明显,统一招商优惠政策可能很难带来公平;其次,“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仅仅只是招商引资“让利竞赛”的一个方面,土地和税收不能竞争了,其他恶性竞争的途径依然很多。
更为重要的是,恶性招商竞争本质上是部分地方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的结果。改变恶性招商竞争的根本之道,在于让市场机制发挥自由选择的力量,这就要求政府从直接参与招商引资中退身而出,回归为中立管理者的角色。
我们常说 “与其热衷跑项目拉投资,不如切实改善投资环境”。这不仅是一句讲大道理的矫情劝告,更涉及到政府的职能定位问题。依据《政府工作报告》的定位,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形象地说,政府的角色可以是裁判员、监督员、管理员、服务员,但肯定不能是运动员。具体到招商引资,政府可以一视同仁地在改善整体投资环境上做很多的努力,但绝不应该是直接与投资商进行谈判的人,恶性招商竞争之乱恰好证明了政府直接参与招商引资的效率之低下、影响之负面。
叫停恶性招商竞争,就必须首先让政府退出招商引资,改变政绩考核方式,将具体的招商引资工作交给市场,由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政府部门应以中立而客观的管理者身份,对招商引资行为发挥“调节”和“监管”职能,致力于提供更为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