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可集资合作建房,具体管理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房严禁向非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销售。
按照《实施意见》,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厂矿企业、农(林)场和住房困难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将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意见》强调,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集资房的多余房源应由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向非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销售。